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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滕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