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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沧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树峰、孟广柱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峰,孟广柱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沧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树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黑龙江省庆安县。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沧州市新华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孟广柱,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沧州市新华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犯绑架罪,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史某自2008年6月24日至2008年7月16日,先后在河北省徐水县、廊坊市、大城县、沧州市等地,多次绑架他人,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1、2008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树峰伙同李某6(已死亡)、史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徐水县县城,将林某、陈某2骗至其租住的房内,李某6、史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让二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10000元赎金,实际索得赎金15700元。在绑架过程中,李某6、史某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手链两条、耳钉二副、黄金坠一个,共计价值7994元。2、2008年7月6日,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三人在廊坊市以嫖宿为名,将小姐孙某1、陈某1、王某骗至其租住的房内,以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筹集80000元赎金未成,遂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抢走,共计价值1280元。3、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三人在大城县以嫖宿为名,将小姐孙某2、刘某1骗至其租住的房内,以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10000元赎金,实际索得赎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6、孟广柱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抢走,价值693元。4、2008年7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以嫖宿为名,将沧县医院对过的一按摩院中的小姐刘某2、李某1带回其在沧州市三里庄村租住的平房内,当晚李某6、杨树峰在平房内与小姐嫖宿。次日晨5时许,李某6、孟广柱将刘某2、李某1控制在房间内,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让二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赎金20000元。17日晚11时许,刘某2、李某1被公安干警解救,孟广柱被当场抓获。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2、李某1、陈某2、林某、王某、陈某1、孙某1的陈述;3、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韩某、唐某、强某、李某2、张某、安某、高某、李某3、赵某、刘某3、徐某、李和、沈某、曹某1、曹某2等人的证言;5、徐水县、沧县、大城县公安机关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6、沧州市新华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7、沧州市新华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8、汇款凭证及取款清单;9、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树峰伙同李某6(已死亡)、史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徐水县县城,将林某、陈某2骗至其租住的房内,李某6、史某对被害人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让二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10000元赎金,实际索得赎金15700元。在绑架过程中,李某6、史某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手链两条、耳钉二副、黄金坠一个,共计价值799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树峰及另案处理的同伙史某的供述,详细叙述了2008年6月下旬伙同李某6在徐水县租住平房,绑架两名被害人,在绑架过程中,史某、李某6对被害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勒索赎金,由杨树峰取得赎金15700元后,史某、李某6又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手链两条、耳钉两副、黄金坠一个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2、林某的陈述,印证了2008年6月24日9时许,在徐水县被两个小伙子骗至一个村的平房内,将其二人控制,对其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逼迫其二人给亲友打电话要钱,并让将钱打到一个户名为杨树臣的邮政储蓄卡上。陈某2的亲友刘某3将10000元打到该卡上,林某的男友徐某将5700元打到该卡上。之后将其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手链、黄金坠、耳钉等物品抢走的过程。3、证人刘某3证实,2008年6月24日中午,其接到陈某2的电话让凑钱,并按照陈某2的意思,在陈某2之兄陈全处拿了一个存折,从上面支取现金10000元打入陈某2提供的户名为杨树臣的邮政储蓄卡上。4、证人徐某证实,2008年6月24日下午,其女友林某多次发短信和打电话,让其给户名为杨树臣的邮政储蓄卡上打钱,通话时对方有一个男的接过称,你赶紧准备钱,要是报案你就准备收尸。其就到银行支取了10000元,往林某提供的卡号上打了5700元。到下午5时多林某回来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的情况。5、证人李某3、赵某的证言,证实了2008年6月19日上午,有两名年轻男子,自称是卖家电的找其租房,经协商其将在安肃镇前所营村的三间平房出租的情节。6、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载了绑架扣押人质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案发后的现场情况,并从现场提取血迹一份,胶带、胶带衬及部分缠绕胶带。7、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所记载的内容证实,经杨树峰对绑架扣押人质地点和取赎金地点的辨认,史某对绑架扣押人质地点的辨认和对被害人的辨认,史某对杨树峰、李某6的辨认,证人李某3对租房人李某6、史某的辨认,被害人对被绑架扣押人质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均确认无误。8、雄州镇邮政储蓄专柜转帐凭单及其手续费收据证实,2008年6月24日分别转入卡号为60×××80,户名为杨树臣,转入金额10000元、5700元。9、徐水县公安局调取的发出短信内容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勒索钱财的短信内容。10、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柜员机取款清单一份,证实共取走现金15000元;11、徐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照片记载被害人陈某2损伤属轻微伤。12、经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抢的黄金手链、耳钉、黄金坠、天语牌手机、金鹏牌手机价值共7994元。二、2008年7月6日,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三人在廊坊市以嫖宿为名,将小姐孙某1、陈某1、王某骗至其租住的房内,以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筹集80000元赎金未成,遂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抢走,共计价值12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的供述,叙述了2008年7月初的一天,其二人伙同XXX在廊坊市爱民路附近租得平房,从爱民路转盘道附近的一家按摩院绑架三名被害人至租房处。李某6、孟广柱用殴打、谩骂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给亲友打电话索要80000元未成。李某6、孟广柱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将三名被害人手脚捆绑,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逃离现场的情节。2、被害人王某、陈某1、孙某1的陈述,印证了2008年7月6日,被三名男子以嫖宿为名带到廊坊市爱民路转盘南的一处平房内,其中两名男子对其实施殴打、谩骂的行为,逼迫其三人给亲友打电话凑钱80000元。因凑不到钱,两名男子将三被害人手脚捆绑,抢走王某的白色金鹏牌手机一部,陈某1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之后逃离现场。所述情节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3、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载了绑架扣押人质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案发后的现场情况。并从现场提取未用完的胶带3卷,已用完的胶带衬2个。4、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所记载的内容证实,经杨树峰、孟广柱对绑架扣押被害人地点的辨认、对被害人工作地点永华西路美玲美容美发店的辨认,孟广柱对被害人孙某1、王某照片的辨认,被害人孙某1、王某、陈某1对犯罪嫌疑人杨树峰、孟广柱、李某6照片的辨认均确认无误。5、经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抢的两部手机价值1280元。三、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三人在大城县以嫖宿为名,将小姐孙某2、刘某1骗至其租住的房内,以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10000元赎金,实际索得赎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6、孟广柱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抢走,价值69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的供述,叙述了2008年7月10日左右,其伙同李某6去到大城县,通过一蹬三轮的租了一间平房。次日,由李某6、孟广柱在一按摩店以嫖宿为名,将两名被害人骗至租房处,李某6、孟广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逼迫被害人给其亲友打电话,令其各筹赎金10000元。最后按摩店老板给其指定的帐户上打了2000元,由杨树峰在青县农业银行的柜员机上将该款取出。之后李某6、孟广柱将一被害人用胶带捆绑,抢走被害人粉色直板手机一部的事实。2、被害人孙某2、刘某1的陈述,印证了2008年7月11日夜间,被一个男子以“出台”为名骗至一农村的平房内,该名男子伙同另一名男子将其二人绑架,该二名男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逼迫其二人给亲友打电话联系,令其各筹赎金10000元打入指定的银行卡上。之后,曹某2将2000元钱打入该卡。两名男子将刘某1用胶带捆绑后逃走的事实。3、证人曹某1证实,2008年7月11日夜间12点左右,其“夜上浓妆美容店”的服务员孙某2、刘某1被一名男子接走,7月12日上午孙某2打电话让往一个工商银行的卡上汇10000元,卡号为62×××94,户名李超群,并多次催促汇款。7月12日下午,其让曹某2往该卡上汇了2000元。曹某2证实的汇款情况与曹某1一致。4、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所记载的内容证实,经杨树峰对绑架扣押被害人地点的辨认,孟广柱对绑架扣押被害人地点、被害人工作地点的辨认,孟广柱对二名被害人照片的辨认,被害人孙某2、刘某1对犯罪嫌疑人孟广柱、李某6和被抢走手机的辨认均确认无误。5、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调取的汇款凭证证实,汇入李超群名下2000元,卡号62×××94。6、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发票证实:被抢手机购买时价值700元。7、经大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被害人孙某2、刘某1的损伤均为轻微伤。8、经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抢物品汉秦牌手机价值693元。四、2008年7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伙同李某6以嫖宿为名,将沧县医院对过的一按摩院中的小姐刘某2、李某1带回其在沧州市三里庄村租住的平房内,当晚李某6、杨树峰在平房内与小姐嫖宿。次日晨5时许,李某6、孟广柱将刘某2、李某1控制在房间内,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让二人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集赎金9000元。17日晚11时许,刘某2、李某1被公安干警解救,孟广柱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的供述,叙述了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二人伙同李某6事先预谋,由大城县来到沧州市,通过一个蹬三轮车的介绍,在沧州市三里庄租了一间平房。2008年7月16日23时许,其三人到沧县医院附近的一按摩店,由李某6进到按摩店内找来两个小姐并带到租房处后,李某6、杨树峰分别与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杨树峰出去准备取款,由孟广柱、李某6将二被害人控制。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迫使二被害人给亲友打电话、发短信,令其各筹赎金9000元。2008年7月17日夜间孟广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全部过程。2、被害人刘某2、李某1的陈述,印证了2008年7月16日夜间,其二人被一个自称叫陈某3的男子以“出台”为名带到一处平房内,并分别与房内的两名男子(其中有陈某3)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晨准备离开时,被两名男子控制并对其二人殴打、谩骂、威胁,逼迫其二人给亲友打电话,让亲友各筹赎金9000元打入他们指定的卡号上。到7月17日夜间被公安机关解救和叫陈某3的人从后窗逃跑的事实。3、证人韩某证实,2008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大琴(李某1)用手机给其打电话,说她在昨天被两个男的绑架了,让拿6000元。大琴先后给其打了五次电话,其觉得情况不对就报了案。4、证人唐某证实,2008年7月17日8时许,李某1用手机给其打电话,说被人绑架了,让其借7000元钱,后又让其凑3000元。通话中其听到一个东北口音的男人说:钱凑齐了打到银行卡上就放人。5、证人强某、李某2、李某5均证实,2008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李某1用手机给其打电话,说被人绑架了,让凑6000元,把钱打到卡上。之后,多次打电话催钱的情节。6、证人张某证实,2008年7月16日晚上11时许,刘某4和李某1被两个东北口音的男人以包宿为名把人带走了,次日上午多次接到小丽用151××××8038发来的短信,开始向其借8000元,后来说给一半也行,让我把钱打到一个农行卡上,卡号为:62×××19,户名是陈某3,刘某4还多次打电话,说不给钱就不让走,其意识到刘某4和李某1被控制了。7、证人高某证实,2008年7月中旬,经蹬三轮车的肖连江介绍,其将三里庄村的一处平房租给了三个20多岁的男人,他们给了300元就住了进去,自称是北京到沧州市招保安的。8、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所记载的内容证实,经被害人刘某2对犯罪嫌疑人李某6、孟广柱的辨认,被害人李某1对犯罪嫌疑人孟广柱、李某6、杨树峰的辨认,房主高某对租房人的辨认,杨树峰、孟广柱对绑架扣押人质地点的辨认,杨树峰、孟广柱对被害人刘某2、李某1照片的辨认均确认无误。9、沧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刘某2受伤当时为软组织损伤,均应为轻微伤。综合证据还有:1、公安机关调取的犯罪嫌疑人李某6、杨树峰及被害人刘某1、孙某2、王某所使用手机通话记录,记载了案发当时通话的情况。2、公安机关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记载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在杨树峰身上提取:(1)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3张,卡号分别为62×××94李超群、6222020410003562486融新、6222020410003562478;(2)中国邮政储蓄卡2张,卡号分别为62×××72、62×××07;(3)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1张,卡号为62×××19;(4)三星牌黑色滑盖手机1部;(5)身份证4个,证号分别为131082198508150773陈某3、13243319700909101X融新、130406199101192110李超群、513028197308043551何某均。3、户籍证明证实,杨树峰出生于1972年10月28日;孟广柱出生于1983年12月30日;李某6出生于1986年4月12日。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多次绑架他人。其中被告人杨树峰绑架作案四次,索得赎金17700元;被告人孟广柱绑架作案三次,索得赎金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第四起所述,给其亲友打电话各筹赎金20000元,证据不足,应为各筹赎金9000元。被告人杨树峰、孟广柱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殴打、谩骂、威胁的行为,并造成多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对此应当作为绑架罪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另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认罪服法,应属认罪态度较好,科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树峰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孟广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止。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明珠审 判 员  李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海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