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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昌典、唐树清等与西安供电局、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昌典,唐树清,邱德银,薛涛,薛佳瑶,西安供电局,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西安市临潼区东建建材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昌典,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树清,系薛昌典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德银,系薛涛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涛,系薛昌典之孙。法定代理人邱德银,系薛涛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佳瑶,系薛涛之妹。法定代理人邱德银,系薛涛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周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延庆,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有安,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法定代表人岳红权,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东建建材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岳洋,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昌典、唐树清、邱德银、薛涛、薛佳瑶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