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路××号(军干所内)。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被告绍兴市××医院,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医院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依法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