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龙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龙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万昌××室。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吴江市××龙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东方市场西首。法定代表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龙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796.50元,由原告台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