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郑甲、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甲,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郑甲、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