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心,王江涛,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学心,又名王学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江涛。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王江涛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55号行政判决。王学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王学心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心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学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梁 坤审 判 员 赵晓松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智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