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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与陆甲、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陆甲,顾××,陆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85号原告:费××。被告:陆甲。被告:顾××。被告:陆乙。本院在受理原告费××诉与陆甲、顾××、陆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陆甲、顾××、陆乙的银行存款154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陆甲、顾××、陆乙的银行存款15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