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西塘分区一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何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生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28元,由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