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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巍峰、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与商建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傅巍峰,经商,市江东街道朝晖新村6幢504室。被告商建丰,经商,市后宅街道上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巍峰与被告商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铠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