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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与瑞安市××红叶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投资公司,瑞安市××红叶汽车配件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心市场××区××室。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陈××、叶××。被告瑞安市××红叶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红叶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