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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吕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贾某某。原告吕某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被告贾某丙。被告贾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吕某某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赡养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贾某某、吕某某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