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吕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贾某某。原告吕某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被告贾某丙。被告贾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吕某某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赡养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贾某某、吕某某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