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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与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11-1号原告:孙××。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44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44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来燮元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铭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