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贾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宝军。被告贾琳,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