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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崔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茂菊。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79号。负责人邵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