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洪潮与楼显灵、孙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潮,楼显灵,孙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号原告王洪潮,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被告楼显灵,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一区22幢7号。被告孙文菊,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一区22幢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洪潮诉被告楼显灵、孙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潮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文菊享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F1—10389A号的商位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