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洪潮与楼显灵、孙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潮,楼显灵,孙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号原告王洪潮,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被告楼显灵,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一区22幢7号。被告孙文菊,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一区22幢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洪潮诉被告楼显灵、孙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潮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文菊享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F1—10389A号的商位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