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国健与金航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健,金航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原告:吴国健,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1号电脑城D4-9号。委托代理人:梁平。被告:金航程,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健与被告金航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健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国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