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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国健与金航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健,金航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0号原告:吴国健,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1号电脑城D4-9号。委托代理人:梁平。被告:金航程,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健与被告金航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健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国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