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韦峰与金允华、朱峥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韦峰,金允华,朱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胡韦峰,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车站路1弄43号。被告金允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塘村宗塘二区12幢。被告朱峥嵘,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桥东二区46幢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韦峰诉被告金允华、朱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