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虽被告解涛、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解涛,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5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涛,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02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被告解涛、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0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