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邵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本院指定的预缴受理费期限内未按时缴纳,也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