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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邵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本院指定的预缴受理费期限内未按时缴纳,也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