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与李××、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李××,陈××,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被告: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李××、陈××、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陈××、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