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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公司,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海盐县××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广场××路××号,现住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崔××。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公司诉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自愿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公司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海盐县××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