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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商初字第32号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696-7)。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2-032号。法定代表人:傅××。被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3-1)。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汪××、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