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甲、赵×与徒××、厉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甲,赵×,徒××,厉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厉甲。原告赵×。被告徒××。被告厉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甲、赵×与被告徒××、厉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甲、赵×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戎 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