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商初第167号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地:新昌县南明明人民中路××号。。讼代表人: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伯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所有的浙D×××××号奥迪轿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1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原告并向被告投保基本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合同签订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保费。2008年11月15日,宋××驾驶原告所有的浙D×××××号奥迪车,在新昌××山岭××地方与同方向袁晓东驾驶的浙D×××××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二车损耗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宋××负事故全责。2008年12月26日,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事故的全部损失计74207元由宋××承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74207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保险情况无异议。异议有:1、原告起诉赔偿损失的数额过高,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原、被告已经委托杭州安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数额为58230元,该金额是客观公正的,现原告起诉其单方送检评估70000元不妥。2、本次事故是双方事故,虽然对方无责,但根据有关规定,对方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现由原告承担全部赔偿金额不妥。在庭审中,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了险种和保险限额。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08年11月15日,投保车辆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原告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损失为74207元。3、车损费及评估报告,证明投保车辆车损和施救费为70350元,第三方车损和施救费为3828元。4、百兴的评估报告,证明投保车辆的车损为70037元,第三方车辆损失为3620元。5、两辆车辆和维修清单,证明两辆车的维修价格。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增加,保单第9条第10项内容。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四中第三方的车辆损失无异议,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有异议,因为该评估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而且是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后,价格明显偏高,应以双方委托评估的价格为准,原告车辆的修理开票时间是08年12月23日,评估时间是08年12月25日,修理时间早于评估时间,评估不符合要求。对证据5无异议。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6、安某保险公估公司的两份评估书,同时提供被告单位核准的损失清单,评估公司的法人执照、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明安某具有评估资格,证明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原告新昌××××发展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于安某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因为有涂改痕迹。我们的清单与被告提供的清单不一致,我们的清单上没有价格,所以被告方的价格是后来添加的。核损清单是被告单方的。对事故勘查报告无异议。本院依据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此费用原告已垫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相应诉讼费用,原告可向法院单独或与执行标的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