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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郭××、俞××与郭××、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郭××、俞××,郭××,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郭××。被告:俞××。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郭××、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