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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汽车修理厂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汽车修理厂,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昌县大道××路西郊中学路口。投资人:何××。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依法减半收取3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