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汽车修理厂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汽车修理厂,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昌县大道××路西郊中学路口。投资人:何××。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依法减半收取3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