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程××、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吴××,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卜××。原审被告庄××。上诉人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