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吕安学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吕安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孙建新,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安学,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吕安学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新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