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238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浜路1396号恒升大厦A座1901室。法定代表人霍根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伦善、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工业园汲水路。法定代表人金春敏,董事长。原告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刘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64600元,并偿付从2008年7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采购订单一份,要求原告向其提供10000-0010贴心芯片2000只(每只4.30元)、10000-0011贴心芯片4000只(每只19.00元),计价84600元。同日,原告即如数送交给了被告上述贴心芯片,并明确货到票到45天付款。至同月12日止,原告共开给了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被告已收妥),价税合计人民币84600元。然而,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及发票后,除已付款了20000元外,余款646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货物销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签收确认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货物后,未依约付款,应承担付清所欠货款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西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上海美太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600元,并赔偿该款从2008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22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