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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德多与吕茂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多,吕茂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郑德多,男,1975年09月10日出生,农民,住磐安县新渥镇祠下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09101637)。被告:吕茂武,1965年7月27日,农民,冷水镇隔山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多与被告吕茂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多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德多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