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车××司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车××司,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1号原告:新昌县××车××司,住所地新昌××××镇西郊中学边。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车××司诉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车××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依法减半收取18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