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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与尔××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尔××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硖××路。法定代理人:范××。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尔××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镇××路××#××楼。法定代表人:潭××。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尔××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以被告尔××时装(××)有限公司已主动付款,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海宁市中××拉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