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葛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葛某。被告:沈某。原告葛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葛某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葛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