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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田晶、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2日和24日上午,被告人管某分别在杭州市上城区龙翔大厦的3150摊位、3006摊位,乘摊位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摊位内的女式黑色皮夹克一件,衣服口袋内诺基亚8800E-1型手机一只;窃得被害人胡某摊位内的女式黑色LARNE牌女式皮衣、ZOOC牌女式外套、MISSMISS牌女式衬衫、女式黑色长袖高领T恤、女式棕色圆领长袖T恤各一件、黑色长统女袜一双,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55元。2006年11月24日,被告人管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涂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进价单、情况说明、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