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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甲与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孙××,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31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朱乙。被告孙××。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6元,减半收取9253元,由朱甲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杭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