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45号原告:胡××。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 学 海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