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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瑞仕特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