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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燕寿昆,该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红埠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艳。委托代理人赵樱子。上诉人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租用证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于200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莲湖区广厦住宅开发公司清算小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