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器××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器××司,陆××,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虞市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区。法定代表人陆××。被告上虞市××电器××司,。法定代表人王××。被告陆××。被告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慎用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器××司、陆××、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专用风××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电器××司、陆××、王××、周×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方艳青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