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燕与被告李吉录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燕,李吉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晓燕,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盛宝,陕西省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录,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燕与被告李吉录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燕于2009年2月22日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和预防意外事件发生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燕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刘晓燕承担。审 判 长 :范进生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人民陪审员 : 汪 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