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郑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郑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40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郑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郑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甲负担。审 判 员 杨建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顺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