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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精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精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常州市精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梧岗村。法定代表人:姚亚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绍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精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