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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友水与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水,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97号原告:陈友水。被告: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水诉被告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水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水撤回对被告程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陈友水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