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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王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王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张小燕。被告王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燕与被告王秀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