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王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王秀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张小燕。被告王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燕与被告王秀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