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邹××。被告沈××。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