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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邹××。被告沈××。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