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乐电镀厂与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乐电镀厂,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号原告:嵊州市××乐电镀厂,住所地:嵊州市××罗柱岙。法定代表人:钱甲。委托代理人:钱乙。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乐电镀厂与被告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嵊州市××乐电镀厂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乐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市××乐电镀厂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