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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1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奚××。被告浙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区××楼。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浙江××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司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保全费人民币146元,共计人民币204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琛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