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皇甫××、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皇甫××,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徐××。被告皇甫××。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皇甫××、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皇甫××、王××的财产,限额在1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皇甫××、王××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0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