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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与青县××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有限公司,青县××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于城镇××塍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青县××机××厂,住所地:河北省××××村。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县××机××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县××机××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