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与青县××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有限公司,青县××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于城镇××塍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青县××机××厂,住所地:河北省××××村。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县××机××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县××机××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嘉兴市××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